澳门传真二肖四码 《债务筹划之企业“自救式”债务重组》连载之四十
第五章 自救式重整之公司治理结构——以上市公司司法重整为例
第二节 破产重整的公司治理中控制权配置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股东对公司治理享有一定参与权
破产重整程序中,股东是否还应享有一定权利是国内外破产法理论和实践一直争论的问题。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前提是股东对剩余财产仍有受益权,即公司留存有资本净值;若公司无资本净值,股东仅能出席关系人会议,但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为重整计划受益人。与之相类似的是,美国法院判断股东是否有控制权的标准也为公司是否资不抵债。
1、股东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具体参与权
(1)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
《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了股东的重整申请权,其可以行使申请权的要件为:债权人己经对债务人提出了破产清算的申请;股东应当在法院受理了前述申请后提出,但是不应晚于法院作出债务人破产宣告之日;提出重整申请的股东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比例应当超过10%。
上述规定为股东主动启动重整程序提供了路径。在没有这条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仅能通过公司申请重整,即股东(大)会决议以债务人的名义提出重整申请。上述规定使得股东可以直接提出重整申请。但是,也正是因为前述通过公司提出申请方式的存在,该项规定没有赋予股东更多程序上的便利,而要求股东的申请权受制于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的提出。设置股份数额的限制既可以避免因必须达到较高表决数额的规定而使得重整申请权落空,为股东拯救公司提供了快捷的机会;也保证了重整程序在申请之初就获得了一定股东的支持,能加大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重整申请权被滥用的可能性。
《破产法》第七十条没有规定“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应是单独计算还是合并计算,但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的原理、各国的实践和对法条的目的解释,这一规定中的10%应当可以合并计算。有学者认为必须经股东(大)会通过方可提起重整申请,笔者认为法条本身表述未规定应首先“经股东(大)会通过”则无需将其设定为前置条件。
(2)重整知情权和重整监督权
重整知情权是行使重整监督权的基本前提。股东需要重整监督权来保护自身利益,平衡各参与主体权利义务。
《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对重整程序的知情权,仅在第九十一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报告。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了解重整计划内容的形式主要包括电话、信函、现场询问、查阅文件等,这些询问的对象主要为重整管理人或者债务人管理层。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证券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己经明确了其大量详尽的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己经包括了财务信息、重整进展、股东权益变化等,股东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公报等途径直接了解其行使表决权所需的信息。
《破产法》对股东的重整监督权也缺乏具体的规定,但该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这实质上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监督的结果是使债务人的重整程序终止,并由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股东依据该条有权监督债务人并终止重整程序使债务人进入清算程序,这与股东保留公司并通过重整提高公司收益的动机相反,最终的结果可能是该法条成为一纸空文而没有得到实施。
(3)对重整计划部分内容的表决权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如果重整计划涉及股东权益,那么应当由出资人组对涉及其利益的事项进行表决。涉及股东权益事项的存在是设立出资人组进行表决的前提。这些事项包括减少股东的持股数、公司各项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转让股东的股权等。这些股权变动的事项会使得股东的持股比例、股权收益、重整成功后的控制能力发生变化,因此应当赋予股东对这类事项的表决权。从第八十五条的文本表述可以看出,出资人组进行表决的前提为且仅为重整草案中涉及了股东权益的事项,所以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留存有资本净值等其他事项并非为决定是否设置出资人组进行表决的考虑因素,因此,公司资不抵债并不是剥夺股东表决权的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表决的结果并不一定最终会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院可以应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破产法》关于股东重整表决权规定的问题在于未明确规定股东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规则。各国对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的具体标准有单一标准制和双重标准制之分。相比于单一标准,双重标准更体现对同一表决组中各成员的公平保护,更能防止大股东操纵表决结果。有观点认为可以类推适用《破产法》第八十四条债权人组的双重表决标准。
(原创作品,禁止抄袭,版权所有,违者必究,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简介:李东东,国内债务重组领域知名律师。曾先后担任大型国企、政府部门、上市公司及大型综合能源集团法律顾问。实际参与大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工作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境外上市、股权激励计划、境外并购、ST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跟踪研究大型综合能源集团实施的各项重大资产剥离、债务重组活动,有着丰富的债务重组实务操作经验,并积累了企业债务重组方向的丰富素材与指导案例。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多篇,撰写的债务重组方向的评论文章被各大财经媒体广泛转载。
作者同时为法译网(http://www.fayisxy.com/)金牌顾问讲师。法译网是以法学专家、律界精英、实战大咖等组合而成,是为企业及企业家搭建的法律服务技能学习平台。法律职业技能提升线上培训平台,通过“培训+咨询”的模式,打造职场化的课程体系。法译网拥有50余人的研发团队+500余人的教职员工+开班频次500多期+10年专注企业家培训+首家企业家教育上市机构+VIP教学环境,现已在中国9大城市设立分教中心,目前法译网拥有32860名企业家会员资格,在服务学员的同时也在积极为社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