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六免费大全 《债务筹划之企业“自救式”债务重组》连载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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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重整融资
一、内部融资与贸易融资模式
1、应收账款质押与存货质押担保融资
(1)应收账款质押
根据《质押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新规首次对应收账款质押作出了定义,其定义援引了《物权法》第223条,其核心是“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一个典型的应收账款模式如下图所示:
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
图中,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出质人)属于基础合同项下的卖方(债权人)将其在基础合同项下对买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给融资方(质权人),用以作为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若到期债务人不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则质权人有权在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范围内优先受偿。
应收账款质押存在双重债权,分别为应收账款质押所担保的债权(“主债权")和基础合同上的债权("次债权”或“基础债权")。与普通质押不同,以应收账款质押,实质是对次债权或基础债权请求权的让渡,双重债权因涉及通知次债务人及清偿期限不同的问题需区别对待。
根据《物权法》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并不需要以通知次债务人为生效条件,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通知次债务人仅是对该次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以此防止该债务人因不知清偿还债务而导致应收账款消灭,或者实行抵销权而全部或部分地消灭应收账款。司法实践亦对此进行了重申和明确。
尽管是否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次债务人)并不属于质权生效的条件,但其对该次债务人则属于发生效力的条件。但是否通知、何时通知以及由谁通知等,应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定。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是否通知次债务人决定了质押是否对其产生效力。应收账款出质后,出质人不再享有受领的权利,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当将应收账款出质的事实通知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知悉出质人已经丧失了受领的权利,仍然向出质人履行义务的,对质权人不产生效力,质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事实上,应收账款质押的本质系债权的或有转让。司法实践中的观点是未通知次债务人则对其不产生效力,若已向出质人履行了债务,应收账款消灭。
(2)存货质押担保
存货质押担保融资是通过仓储物品进行质押贷款,其特点是企业的存货必须市场相对畅销、不易腐坏、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等,以其作为融资的担保品。
2、票据贴现融资
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票据持有人的一种模式。在我国商业票据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即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在票面上办过承兑手续,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持有人,在需要资金时,可申请提前兑现。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购货人作为汇票的承兑人,在票面上办过承兑手续,承兑到期向销货人付款的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好,商业承兑汇票持有人在需要资金时,可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的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
3、商业信用融资
商业信用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交易双方通过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形成的一种商业信用筹措资金的形式。商业信用融资是最原始的商品交易资金周转的信用方式,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方便;商业信用可以巩固经济合同、加强经济责任,因此,商业信用融资的关键在于交易双方都要诚守信用。
商业信用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其对象是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商品资金,是再生产过程中资金循环的一部分,是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信用。所以,商业信用运用要受企业资金规模的制约、受商品流转方向等方面的制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要认真研究掌握商业信用融资的技巧,趋利避害,扬长避短,才能很好运用商业信用融资的方式解决短期头寸的不足问题。
应付账款是企业购买货物未付款而形成的对供货方的欠账,是商业信用融资的一种,其信用期限包括免费信用期、有代价的信用期和强制信用期。免费信用期是指买房公司在跪地那个的折扣期内付款而能够获得现金折扣的最后付款期限;有代价的信用期是指买方公司在放弃现金折扣的情况下比免费信用期多出来的信用期限;强制信用期是指买方公司超过规定的信用期限仍然推迟付款而强制获得的信用期限。一般而言,强制信用期会破坏公司的信用形象,给人造成欠钱不还的无赖形象,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可使用。而是否使用有代价的信用期取决于商业信用的资金成本。
该种商业信用的资金成本是一种机会成本,只有当卖方公司提供了现金折扣,并且买房公司放弃现金折扣时,即买房公司享受了免费信用期和有代价的信用期时,才会产生商业信用的资金成本。当公司自己的综合资金成本高于商业信用的资金成本时,则应选择较低的成本,即商业信用的资金成本,要承担商业信用的资金成本就要放弃现金折扣;当公司自己的综合资金成本低于商业信用的资金成本时,仍应选择较低的成本,即本公司自己的综合资金成本,放弃商业信用的资金成本,要放弃商业信用的资金成本,则要享受现金折扣。
应付账款融资最大的特点在于易于取得。商业信用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一种持续性的信用形式,并且无须办理筹资手续和支付筹资费用,而且他在一些情况下是不承担资金成本的。应付账款融资的缺点在于期限较短,放弃现金折扣的机会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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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东东,国内债务重组领域知名律师。曾先后担任大型国企、政府部门、上市公司及大型综合能源集团法律顾问。实际参与大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工作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境外上市、股权激励计划、境外并购、ST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跟踪研究大型综合能源集团实施的各项重大资产剥离、债务重组活动,有着丰富的债务重组实务操作经验,并积累了企业债务重组方向的丰富素材与指导案例。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多篇,撰写的债务重组方向的评论文章被各大财经媒体广泛转载。
作者同时为法译网(//www.fayisxy.com/)金牌顾问讲师。法译网是以法学专家、律界精英、实战大咖等组合而成,是为企业及企业家搭建的法律服务技能学习平台。法律职业技能提升线上培训平台,通过“培训+咨询”的模式,打造职场化的课程体系。法译网拥有50余人的研发团队+500余人的教职员工+开班频次500多期+10年专注企业家培训+首家企业家教育上市机构+VIP教学环境,现已在中国9大城市设立分教中心,目前法译网拥有32860名企业家会员资格,在服务学员的同时也在积极为社会做出贡献。